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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博物馆章程

发布日期:2021-01-17 09:00:00   浏览量 :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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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十一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安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北安博物馆。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北安市龙江路434号。

  第三条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万元。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

  第五条 博物馆的宗旨是收藏展示文物、弘扬民族文化。通过收藏、保护、研究馆藏文物和北安地区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北安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北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北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北安博物馆下辖中共黑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陈列馆(北安博物馆第一分馆)、黑龙江省政府旧址陈列馆(北安博物馆第二分馆),代管北安市文化艺术基地。下设社会宣传教育股、安全保卫股、陈列保管股三个部门。

第九条北安博物馆日常工作由北安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一年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珍贵文物账及藏品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馆藏文物,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北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产、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及北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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