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北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专业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北安博物馆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实现北安博物馆的建设目标,特设北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业务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并通过学术委员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与学术的交流合作,提高北安博物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水平。现结合北安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北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并解决北安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和自身建设、学术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北安博物馆馆务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北安博物馆每年申请专款用于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北安博物馆的要求或者临时需要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 北安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领域发展趋势和北安博物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北安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北安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审议北安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条 审议北安博物馆的重大科研课题立项,并对学科建设、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北安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北安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
第十三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